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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正坤副部长谈中国公证员协会第四次代表大会
来源: 作者:
2006-03-10

  一、 会议的筹备情况和代表情况

  中国公证员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是1999年5月28日-29日在北京召开的,会上选举产生了协会第三届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根据《中国公证员协会章程》的规定,公证员协会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任期也为三年,即到今年五月届满。因此,司法部决定于今年5月20日召开中国公证员协会第四次代表大会。司法部党组对这次会议非常重视,对会议的议题、章程、选举和筹备工作的各个环节多次进行会议研究,并对新一届协会的组成、职能和本次会议的任务作了明确的指示,以部发文下发了通知。同时成立了由办公厅、政治部、律师公证司、计财司、中国公证员协会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的会议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经过近半年的紧张筹备,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中国公证员协会第四次代表大会代表为181名,来自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部门。其中地方代表为174名,中央部门为7名。在181名代表中,女代表为41名,占22%;少数民族代表12名,占7%;中共党员 171名,占95%;民主党派、无党派代表为10名,占5%;40岁以下的代表为42名,占23%;代表中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为116名,占65%;其中硕士以上学历的为18名,占10%。当选的代表都是公证行业中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强业务水平的优秀人员。

  二、 本次会议的主要内容和任务

  中国公证员协会第三次代表大会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生活和民主法制建设等各个方面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经过三年的实践和发展,公证的行业管理体制和自律机制也逐步走上规范化的轨道,行业组织在规范执业、业务指导、队伍建设和公证宣传等方面显现出巨大的优势,取得可喜的成绩,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两结合”公证管理体制的内涵和实践。公证的社会效能和社会影响不断扩大,国际地位日益提升,与国际接轨的中国公证制度体系逐步形成。今年是具有特殊意义的一年。党的十六大即将召开,“十五”规划将进入全面实施阶段,在这样的历史时期,召开中国公证员协会第四次代表大会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这次大会的主要议题是:

  (一)审议通过中国公证员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经费收支情况的报告;

  (二)审议通过新修改的《中国公证员协会章程》;

  (三)选举产生中国公证员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副会长、会长;

  (四)研究中国公证员协会的发展问题和职能建设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协会的内部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继续探索“两结合”的体制下,实现协会的行业管理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的有机结合,理顺关系、明确职能、充实力量、共谋发展;

  (五)研究今后公证工作改革和发展的思路、任务和措施。

  通过这次大会,我们要达到以下目标:第一,总结几年来公证工作改革和发展的经验,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公证工作改革,继续探索和发展“两结合”的公证管理体制;第二,吸收一批年富力强、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朝气蓬勃、有奉献精神的优秀公证员进入中国公证员协会的领导岗位,要在较短的时间内,把中国公证员协会真正建成一个生机勃勃、充满活力的,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力的行业组织,充分发挥其行业管理的职能作用。同时要带动各地公证员协会的改革和发展;第三,展示公证工作。通过这次大会来宣传公证工作的发展现状和社会作用,集中展示我国公证队伍的精神风貌和行业形象。第四,研究新形势下公证工作的发展思路和战略目标,找出激烈竞争的环境下公证行业的应对措施和自我壮大办法,加速公证改革和发展的步伐。

  三、 关于新一届中国公证员协会的几个问题

  第三届中国公证员协会成立以来,经过不懈的努力和扎实的工作,圆满地完成了第三次代表大会议定的各项任务,特别需要提出的是,第三届中国公证员协会的理事、常务理事、正副会长和秘书长同志,为中国公证员协会的完善和发展,为推动协会工作全面和深入的开展,倾注了较大的精力,付出了大量的心血。在此,我代表司法部党组,代表中国公证员协会党组,向第三届中国公证员协会的理事、常务理事、正副会长和秘书长同志及全体组成人员表示衷心的感谢!

  通过这次大会将产生的新一届中国公证员协会正值新的历史时期,面临新的更为繁重的任务,任重而道远。司法部党组和协会党组对新一届协会寄予很大希望。根据司法部党组的指示,这次大会将在中国公证员协会领导机构组成、产生办法、协会的职能建设和内部运行机制等方面作较大的调整和改革。

  (一)关于新一届中国公证员协会的组成及产生办法。

  根据三届理事会的建议,并经司法部党组研究同意,本届协会的组成人员为:理事89名;常务理事15名;会长1名;副会长4名;秘书长1名。

  1、关于常务理事会的组成。常务理事会是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是中国公证员协会的领导和决策机构。本次大会将产生的中国公证员协会常务理事会的组成人员将全部有职业公证员担任,改变过去由公证员和公证管理人员共同组成的状况。这是中国公证员协会发展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和跨越,是公证改革和行业职能建设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

  新一届常务理事会的组成要考虑坚持以下原则:一是要便于常务理事会开展工作,切实保证履行常务理事的职责;二是在年龄、性别、地域、公证机构性质等方面保持合理的比例,使常务理事会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三是要吸收一批年富力强的职业公证员。

  2、关于理事会的组成。根据公证改革的实际和协会发展的需要,新一届中国公证员协会理事会仍由公证员和公证管理干部组成,由各地推选候选人,以保证协会工作的连续性和理事会决策的协调性、全局性、广泛性。保证“两结合”管理体制下协会工作的健康发展。

  3、新一届常务理事、理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上坚定,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能够自觉遵守党的方针、政策;

  (2)有较高的理论素质和业务素质;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遵守执业纪律;

  (4)珍爱公证事业,有高度责任感;

  (5)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组织能力,具有锐意进取、扎实工作、团结奉献的精神;

  (6)能够忠实地代表广大公证员的利益,反映广大公证人员的意愿。

  4、关于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选举产生的常务理事会聘任。秘书长将全面负责协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5、关于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的产生办法。会上,大会主席团将推荐89名理事候选人,由代表从中等额选举产生89名理事;大会主席团将推荐17名常务理事候选人,由代表从中差额选举产生15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职务采取等额选举产生的办法。

  (二)关于新一届协会的任务。

  1、新一届协会的职责。

  新一届协会成立后,要根据司法部党组的指示精神和《通知》要求,尽快承担以下职能:制定行业规范;维护公证员的合法权益;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培训和惩戒;负责会员的继续教育;负责公证赔偿保险等行业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负责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开展交流和合作活动;负责海峡两岸公证书的查证和公证书副本寄送工作;负责公证水印纸的调配和管理工作;负责公证宣传工作及司法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职能。要加快自身建设,尽快承担起行业管理的职责,发挥应有的作用。

  公证员协会要和律师公证司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工作协作机制。主管公证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领导,要监管协会工作,协调管理部门和协会的工作。要建立管理部门和协会的例会、工作协作制度,共同研究、部署工作,及时通报情况。公证员协会出台重大行业管理政策前,应征询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公证员协会通过重大决议前,须事先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征求司法行政机关意见。

  2、推进地方公证员协会的改革。

  推动地方公证员协会特别是省级协会的改革。一是各省级公证员协会要加大改革力度,各省级公证员协会的秘书处凡没有与司法行政机关分开的,要尽快分离,彻底改变“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做法。二是推动公证员担任省级公证员协会领导的步伐。各省级公证员协会换届时,必须吸收一定比例的职业公证员担任领导职务。

  四、 关于《章程》修改的问题

  公证员协会章程是规范公证员协会的职责、运行机制、会员的权利义务等重大内容的规范性文件,是公证员协会的“组织法”。制定一部好的章程,对于加强公证员协会的建设,充分发挥公证员协会的行业管理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协会的职责部分。在原规定的职责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了“负责制定行业规范”、“负责全国公证赔偿基金的管理使用,并对各地公证员协会管理使用的公证赔偿基金进行指导监督”等内容,扩大了协会的职能。由于全国公证员统考已纳入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所以删去了“负责全国公证员资格考试工作”的内容。

  (二)组织机构的职权和协会负责人的产生。1、将理事会的“选举秘书长”的职权调整到常务理事会职权的章节中。将秘书长选举制改为常务理事会聘任制。2、将原“决定设置或撤销本会专门机构和业务委员会”修改为“决定设置或撤销本协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这是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的规定:社团依本行业特点、业务范围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可以是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将原“专门机构”改为“工作委员会”,在原有的业务委员会的基础上增设“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

  (三)新增章节。增加了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和第七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在《章程》的修改过程中,注意集思广益,通过召开座谈会、向各地发函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是在充分听取广大公证人员、公证员协会、司法行政机关、专家学者等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多次修改完成的。从修改后的《章程》内容看,比较符合公证改革和公证工作的实际,是比较成熟和完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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