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证协会
第五届理事会理事选举办法
一、中国公证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由第五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二、理事候选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协会和相关部门推荐,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大会选举。候选人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三、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实行差额选举,理事候选人102名,应选人93名,由代表大会正式代表选举。
四、选举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五、参加选举的代表超过应到代表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六、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含另选他人),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理事人数的有效,多于规定应选理事人数的作废。
七、理事候选人(含另选他人)获得参加投票的代表过半数赞成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理事候选人(含另选他人)的人数超过应选理事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最后一个理事名额得票相等时,对得票相等的理事候选人重新投票。
八、如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理事名额时,本次选举不再补选。
九、大会选举设监票人3名,其中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总监票人经代表大会通过产生。已提名作为理事候选人的代表,不得担任监票人。
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十、选举结果按当选理事姓氏笔划排列,由总监票人签字后提交大会主席团予以宣布。
十一、本选举办法,由大会主席团审议,提交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由大会主席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