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国 公 证 协 会
第五届理事会常务理事选举办法
一、中国公证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由中国公证协会第五届理事会选举产生。
二、常务理事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从当选理事中确定候选人21名,应选人19名,提交理事会进行选举。
三、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产生常务理事。
四、选举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五、参加选举的理事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六、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含另选他人),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常务理事人数的有效,多于规定应选常务理事人数的作废。
七、常务理事候选人(含另选他人)获得参加投票的理事过半数赞成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常务理事候选人(含另选他人)的人数超过应选常务理事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最后一个常务理事名额得票相等时,对得票相等的常务理事候选人重新投票。
八、如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常务理事名额时,不足的名额进行补选。补选时,自前次选举落选人中根据所得赞成票的多少,确定候选人顺序。
九、选举设监票人 3名,其中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总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提名,经理事会通过产生。已提名作为常务理事候选人的理事,不得担任监票人。
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十、选举结果按当选常务理事姓氏笔划排列,由总监票人签字后提交大会主席团予以宣布。
十一、本选举办法,由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后生效,由大会主席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