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证协会
第五届会长、副会长选举办法
一、中国公证协会第五届会长、副会长由第五届理事会选举产生。
二、会长、副会长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从当选常务理事中确定会长候选人1名,副会长候选人6名,提交理事会进行选举。
三、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等额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
四、选举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五、参加选举的理事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六、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会长、副会长人数的有效,多于规定应选会长、副会长人数的作废。
七、会长、副会长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理事过半数赞成票时,始得当选。
八、如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从不超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中补选。
九、选举设监票人 3名,其中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总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提名,经理事会通过产生。已提名作为常务理事候选人的理事,不得担任监票人。
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十、选举结果,由总监票人签字后提交大会主席团予以宣布。
十一、本选举办法,由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后生效,由大会主席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