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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北京市公证处 叶欢江
2007-06-12
强制执行公证为典当行资金回收提供安全保障
北京市公证处 叶欢江
案例简介:
李某与京城某家著名典当行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李某将其自有的三套房屋抵押给典当行,向典当行借款当金共人民币八十五万元,典当期限为三个月。李某和典当行共同到公证处申请公证并赋予《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以强制执行效力,李某某承诺在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到期还款义务时愿接受强制执行,公证处对此出具了公证书。典当期限届满后,李某拖欠本金以及利息不还,典当行经与李某协商未果后,向公证处要求出具执行证书并提供了其主张权利的相关证明。公证处经审查,认为根据事先设定的举证方式,可以判定李某未履行债务,依法出具了执行证书。典当行凭借执行证书到李某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法院执行庭依法拍卖了李某抵押给典当行的房产,拍卖金偿还了李某所欠典当行的债务,前后用时不超过半年。
公证人点评:
赋予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的一项特殊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债权文书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时公证机构即可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凭借公证机构出具的执行证书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以实现自己的债权:在本案中,《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就是符合条件的债权文书,当李某承诺在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到期还款义务时愿接受强制执行,公证机构就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赋予该合同以强制执行效力。当李某不能按期还款,典当行向公证机构提供其债权证明后,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典当行凭借该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很快就追回了李某对其的欠款。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发现强制执行公证实际上是在诉讼程序以外,针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合同纠纷,债权人与债务人提前自愿设置的便捷法律纠纷解决机制。该套法律机制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本案中,虽然李某的房屋已经抵押给了典当行,但对于典当行而言,如果按照《担保法》以实现抵押权,需要经过诉讼程序,周期较长,手续相对繁琐,而做了赋予抵押典当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后,可以较迅速的收回本金以及利息,有了这一公证手段作为武器,也便于典当行开展经营业务。虽然这项公证制度的设计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但就债务人而言,例如在本案中,当户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公证人员可以在中立客观的角度上告诉当户办理该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相比典当行业务人员的单方面告知,更有利于当户清楚认识典当的意义,便于其审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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