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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为房产交易保驾护航
来源:云南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作者:
2008-09-04

 

近日,云南省建设厅与司法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在房屋登记活动中充分发挥公证的法定证明效力的通知》[云司证(2008)21]

通知从更好的贯彻实施《物权法》和《房屋登记管理办法》,保障登记行为及时、准确、合法、有效的目的出发,要求在房屋登记活动中充分运用公证的法定证明效力,进一步发挥公证的职能作用。并做出了七条具体的规定,包括充分认识公证在房屋登记中的重要作用;在登记中,应当直接采证经公证的遗嘱、委托等法律文书;涉外、涉港澳台的房屋所有权转移、抵押等应当办理公证或认证等,并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协会加强对此类公证事项的监督,并建立公证质量保障机制、服务承诺制纠纷解决机制、错证赔偿机制以及房产和公证信息系统交换平台,确保公证职能作用在房地产登记活动中的有效发挥。

近年来,云南省公证机构在房屋登记活动中办理了大量涉及房屋产权变动的公证事项,公证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在房屋登记活动中被广泛采信,对于房屋登记机构统一采证和审核标准、提高登记效率、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得到了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在此基础上,省司法厅分管公证工作的康晓东副厅长要求进一步发挥公证的积极作用,经过多次协调和充分调研,联合下发了这一文件,这对于公证机构在房屋登记活动中更好的发挥职能作用,更有效的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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