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国 公 证 协 会
公协字(2008)第041号
关于印发《公证赔偿基金情况通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协会:
在五届三次理事会上,中国公证协会通报了公证赔偿基金情况,现将《公证赔偿基金情况通报》予以印发。
附件:公证赔偿基金情况通报
中国公证协会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公证赔偿基金情况通报
公证赔偿基金自2001年设立至今已近八年,作为公证赔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八年的运作、发展其作用日益显现,现将公证赔偿基金设立和发展的基本情况及2008年公证执业责任保险赔付情况进行通报。
一、公证赔偿基金设立及发展情况
2000年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公证赔偿由国家赔偿改为民事赔偿,公证行业被要求必须建立起自己的公证责任赔偿保障制度。同年9月司法部下发了《关于贯彻〈深化公证工作改革方案〉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公证责任保险实行强制性全行业统一保险,以保证每个公证处都有相应的赔偿能力,并授权中国公证协会以公证处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公证执业责任险,保险费从公证处上交的赔偿基金中列支,公证赔偿基金实行分级管理,集中使用。
根据上述要求,自2000年3月中国公证协会开始与当时国内仅有的三家保险公司洽商,设计保险方案。洽商中,三家保险公司中的平安保险总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均以责任保险没开办经验,风险不易控制为由临时退出,因此最终由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与中国公证员协会签订了保险合同,保险条款
经保监会批准,于2001年1月1日正式开办公证员执业责任保险。
因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不经办直接保险业务,需委托其下属分公司具体经办,经其总公司综合比较后,考虑服务及赔付尺度掌握、方便等原因,确定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具体经办。
全国执业责任赔偿统保是世界公证行业惯例。但在我国,公证行业却是第一家,当时既无法与其他行业比对,又没有经验可参考,也没有全国公证赔偿的数据资料,仅有国外公证同业的经验做参考,故当时比照国际公证行业惯例,也将公证业务收入的3%作为公证赔偿基金的提取比例。
公证赔偿基金分两部分,一部分是交给保险公司的保险费,投保公证执业责任保险,目前公证执业责任保险总体包括:主险——公证执业责任保险;附加险——公证员健康保险、公证员补充健康保险、公证处财产综合险;另一部分是公证赔偿后备金。公证赔偿后备金又分为三部分,一部分交给中公协,另一部分交给省级协会,还有一部分留在公证处。当保险公司不能全部赔偿当事人损失时,先动用公证处的后备金,再是省级协会后备金,最后是中公协的后备金,形成一个完整的保险体系。在公证赔偿基金建立初期,1.5%交给保险公司作为保险费,其余1.5%作为公证赔偿后备金由中公协、省级协会和公证处各留0.5%。
随着中公协对公证执业保险赔偿规律的逐渐把握,协会不断围绕着降低保费,提高赔付率与保险公司洽商,调整费率比例、增加保险事项。至2008年,交给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率降为0.5%,中国公证协会、省级公证协会和公证处赔偿后备金的比例分别调整为0.5%、1%和1%。
从2004年起,为提高赔付比率经与保险公司协商扩展了公证执业责任保险附加公证员健康险。对死亡和患三种疾病即身患癌症、严重肾衰竭、全身瘫痪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公证员给予一定的赔偿金。死亡最高赔偿10万元,身患三种重疾最高赔偿5万元。
自2006年起扩展了公证执业责任保险附加公证处财产综合险,对因水灾、火灾、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给公证处房屋、办公设施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行业全年最高赔偿50万元,每次最高赔偿15万元。
2001年1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全国累计发生公证责任赔偿案件454件,其中主险271件,单件赔付最高220万元,附加险183件。
经八年积累至2008年10月中公协累计收到公证赔偿基金后备金5196.47万元,大大提升了行业自身的抗风险能力。
根据规定,中公协累计收到赔偿基金后备金达到全国公证业务收入的3%的时候将停收;省级协会累计收到的赔偿基金后备金达到本省业务收入的15%,将停收。
二、2008年公证执业责任保险赔付情况
根据中公协与保险公司签定的2008年公证执业责任保险合同,以全国公证收入的0.5%作为保费,最高不超过950万投保,据统计,2008年1月至10月年全国累计支付责任保险主险赔偿额321.63万元。已发生赔偿案件的地区涉及山东、广东、浙江、四川、北京、辽宁、江苏、云南、湖北、上海、福建、内蒙古、吉林13个省市的22个公证处。最低单件赔偿金额0.41万元。最高单件赔偿金额58.75万元。目前尚有部分公证赔偿案件正在审理中。
2008年1-10月申请健康险给付32件,其中:死亡9件,大病23件。按照公证员死亡每人10万元,大病每人5万元足额给付,实际赔付193万元。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8级地震,北川县4名公证人员遇难。中国公证协会紧急行动,与保险公司协商,作为特殊情况,给予其中一名公证员赔偿10万元,3名公证员助理每人赔偿6万元。地震过后及时将28万元赔偿金发到遇难者家属手中。
今年年初南方省份发生冰雪灾害,四川等地发生强烈地震,公证机构申请财产险赔付较多。至2008年10月31日已赔付21件,赔偿金额15.36万元,涉及了广东、湖南二省的21个公证处。贵州、广西、四川、甘肃、陕西等省(自治区)的赔付工作尚在进行中。
三、成效和问题
几年来,公证责任赔偿保障制度在逐渐完善,行业的抗风险能力逐步提高。全国赔付工作稳定发展,公证赔偿基金为全国每一个公证机构的赔偿提供了保障,为提高整个公证行业的信誉作出了贡献。同时公证员健康附加险的建立为患病、去世公证员及家属切实解决了经济困难,给广大公证员提供了更大更好的保障,受到全国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极大欢迎,同时受到业内人士的肯定。但仍然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公证执业责任保险由中国公证协会作为行业统一投保人,实行统一保险费率。但由于可借鉴经验的缺乏及中国公证事业发展的特殊性,协会对公证执业责任赔偿的保险规律一直处于摸索中,把握尚不到位。还需在保险的范围、费率、责任模式、投保模式做进一步的探讨,进一步调整。
2.根据几年的投保状况看,全国公证行业地区差异明显,一些地区由于各项公证办证制度健全,办证差错率较低,赔付率极低,相反有一些省份赔付率却比较高,但保险费率相同,明显存在不合理现象,但公证赔偿制度还没有制定相应的措施,不利于提高公证办证质量,提升办证水平。
3.不能足额缴纳。从2001年——2008年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均没有足额缴纳过。
由于部分省份对这项工作还不够重视,收缴工作没有认真落实,影响了合同的履行,有的甚至不能得到赔付,给公证工作造成损失。如:某省公证处收费未按规定,单件收费应为3000元,只收1500元,发生赔偿案件后,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1000倍赔付,只能赔150万,剩余部分只能动用赔偿后备金,公证处和省级协会的后备金都不够,给行业造成很大损失。
今年对全国各省级协会管理的赔偿基金进行审计,要求11月10日前报来审计报告。截止至2008年11月21日,辽宁、北京、天津、广东、海南、江苏、吉林、福建、天津、安徽、重庆、江西和云南13个省(市)公证协会将审计报告报送至中国公证协会,其中辽宁、北京、天津按照规定时间报送。在上述各地的审计报告中我们发现一些协会没有将其管理的赔偿后备金按照《公证赔偿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单独立帐管理,个别地区收缴比例有误;大部分地区均没有足额缴纳保险费和中公协的后备金。
4.部分地区对建立公证赔偿保障体系的认识还需要进一步提高。现在仍有公证人员还存在公证赔偿基金可有可无的思想,认为多少年了从未发生过差错,交这么多钱没有必要。
四、建议
1.针对上述问题2009年中公协将在全面摸底公证赔偿基金管理,积累、交纳情况的基础上研究相应的制度规范。同时建议各地要重视公证赔偿基金管理工作,管好用好公证赔偿基金,要建立专门帐户,按规定使用,严禁挪用。公证处是否按照《公证赔偿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提取了公证赔偿基金,这些基金还在不在,或干什么用的,各省应该了解掌握。
2.认真做好公证赔偿案件的理赔工作。协会将修订《公证执业责任保险》手册,并下发。建议经办人员要熟悉、掌握理赔条件,程序和规则,维护公证信誉和当事人利益。
3.加强宣传和培训。为使各省掌握公证责任保险的知识,不定期组织培训和召开赔偿基金工作会议,以保证这项工作顺利开展。
4.及时总结、分析公证责任赔偿案件的情况,有针对性的制定公证质量管理和责任风险防范措施。要积极发挥公证赔偿后备金的作用,按照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完善公证行业质量监控系统,积极减少公证责任赔偿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