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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中国公证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就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事宜,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联系主体

  (一) 关于寄送公证书副本及查证事宜,双方分别以中国公证协会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与海峡交流基金会相互联系。

  (二) 本协议其它相关事宜,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海峡交流基金会联系。

二、寄送公证书副本

  (一) 双方同意相互寄送涉及继承、收养、婚姻、出生、死亡、委托、学历、定居、扶养亲属及财产权利证明公证书副本。

  (二) 双方得根据公证书使用需要,另行商定增、减寄送公证书副本种类。

三、公证书查证

  (一) 查证事由

    公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双方应相互协助查证:

    1.违反公证机关有关受理范围规定;

    2.同一事项在不同公证机关公证;

    3.公证书内容与户籍资料或其它档案资料记载不符;

    4.公证书内容自相矛盾;

    5.公证书文字、印鉴模糊不清,或有涂改、擦拭等可疑痕迹;

    6.有其它不同证据资料;

    7.其它需要查明事项。

  (二) 拒绝事由

    未叙明查证事由,或公证书上另加盖有其它证明印章者,接受查证一方得附加理由拒绝该项查证。

  (三) 答复期限

    接受查证一方,应于收受查证函之日起三十日内答复。

  (四) 查证费用

    提出查证一方应向接受查证一方支付适当费用。

    查证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另行商定。

四、文书格式  寄送公证副本、查证与答复,应经双方协商使用适当文书格式。

五、其它文书  双方同意就公证书以外的文书查证事宜进行个案协商并予协助。

六、协议履行、变更与终止

  双方应遵守协议。

  协议变更或终止,应经双方协商同意。

七、争议解决  因适用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

八、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九、签署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三十日后生效实施。本协议于四月廿九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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